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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1]447号 发文日期:1991-03-26 阅读次数:528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tom  
 

北京市税务局:
  1991年3月9日京税外字[1991]200号《关于对外籍人员自用的白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请示》收悉。根据《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财政部同意,观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从1991年起对纳税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同时,对你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和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使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为平衡税负,其税额可与车船使用税税额一致。
  二、对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及其眷属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仍应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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