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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要交通员押运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90]财文字第505号 发文日期:1990-07-30 阅读次数:554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1990年6月9日来函及所附中办机要交通局《关于提高机要交通人员押运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餐车和机场就餐费用较高,根据机要交通人员工作的特殊情况,同意将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的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提高为按途中一般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即每人每天8元。今后,一般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调整时,机要交通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即按调整后标准的200%调整,不另通知。
  二、机要交通员非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按统一规定执行,但在一天之内不得重复计发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得另外加发其他补助费,不实行出差住宿费包干规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上述精神,适当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科)及其派出站、科的押运文件人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四、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执行,我部[86]财文字第12号《关于修订机要交通员押运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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