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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4]039号 发文日期:1994-06-20 阅读次数:10654次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轻工总会、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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