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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94]]财税字第010号 发文日期:1994-06-03 阅读次数:1100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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