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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145号 发文日期:1994-06-27 阅读次数:441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关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退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缴税款,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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