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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94]财税字41号 发文日期:1994-06-08 阅读次数:863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补充说明: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2003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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