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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3]10号 发文日期:1993-03-18 阅读次数:587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机制蔗糖14%  金笔(包括零件) 18%
  甜菜糖5%  铱金笔、圆珠笔(包括零件)13%
  味精10%  护肤护发品25%
  罐头食品5%  香皂10%
  啤酒25%  肥皂、药皂5%
  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补充说明: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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