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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203号 发文日期:1994-09-23 阅读次数:468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锐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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