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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国家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国税函发[1992]274号 发文日期:1992-02-01 阅读次数:534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tom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起至1995年底止,对国家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给予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

          1998年3月13日,财税字[1998]39号《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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