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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马耳他、韩国、印度相互免征海运业务有关税收的函
文号:国税函发[1994]600号 发文日期:1994-11-02 阅读次数:379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交通部、外经贸部:
  我国政府同马耳他、韩国、印度政府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分别于1994年3月30日、1994年9月29日、1994年11月19日生效。
  现将有关海运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总机构设在我国的海运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马耳他取得的利润;总机构设在马耳他的海运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利润,自1995年1月1日起相互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海运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韩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我国海运企业派驻韩国办事处雇员的工资、薪金等报酬,韩国自1995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免予征收增值税、公司税及个人所得税。韩国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韩国海运企业派驻我国办事处雇员的工资、薪金等报酬,我国自1995年1月1日起,免予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居民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印度取得的收入、利润,印度自1994年4月1日起免予征收所得税及任何类似我国营业税的税收。印度居民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我国自1995年1月1日起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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