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发文时间:2006-7-12 实施时间:2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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