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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3]025号 发文日期:1993-06-25 阅读次数:465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出售自建建筑物的业务,要求明确对出售自建建筑物应否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经研究,为了统一政策,平衡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安装"营业税。该项"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利润) ÷(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利润,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建安企业的利润核定。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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