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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已失效)
文号:国税函发[1992]860号 发文日期:1992-05-29 阅读次数:383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tom  
 

今年3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079号《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发出以后,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的高税率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是指委托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均予退税,并非单指委托附表所列的企业出口方予退税。
  二、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附表所列的各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是指总公司及其在北京的直属分支公司,不包括设在北京以外地方的分支公司。
  三、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在京的分支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的轻工、文体进出口公司出口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准予退税。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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