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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2]1168号 发文日期:1992-07-22 阅读次数:507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编辑:to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源部:

  国务院最近决定提高统配煤炭价格。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征收资源税实行临时减免照顾的统配煤矿,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附表)。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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