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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移民部门在三峡库区内用移民资金购用住宅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4]695号 发文日期:1994-12-30 阅读次数:433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国税函发[1994]695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移民部门在三峡库区内用移民资金购用住宅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_[1994]_0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移民部门在三峡水库淹没区内用移民资金购用单位或个人住宅等不动产,实质上是属于代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支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购用住宅等不动产的费用,是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给予的必要补偿。此项购宅行为,从单位与个人方面来看,则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的行为。因此,对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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