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
文号:署税[1993]1547号 发文日期:1993-12-27 阅读次数:682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进口货物由收征进口环节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征为增值税,消费税。为了正确确则税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编制《海关进口税与增值及消费税对照表》(下称《对照表》)(附件一)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外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产品增值税率及税则对应税号目税率(税额)分别列入附件二、三。
  二、《对照表》中增值税、消费税的税则对应税号等数据均已录入H883系统《综合分类表》中,并同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投入运行。今后若有税目、税率变动,海关部署关税司将及时通知调整。
  各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部署关税司。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行:
  一、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及消费税对照表
  (见《海关进出口关税与代征对照使用手册》一九九四年版)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日税率(税额)表

附件二: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三:
   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 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宝首饰    10%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8%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5%
 在1000毫升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以下的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3%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