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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2]1441号 发文日期:1992-10-10 阅读次数:485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tom  
 

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发
   [199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起全国机动车辆统一粘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式样、颜色全国统一,具体由我局计会司另文明确。由各省级税务局统一印制。
  三、机动车辆粘贴完税标志的范围如下:
  (一)凡机动车辆除本条(二)列举的外,均须统一粘贴完税或免税标志。
  非机动车辆和各种船舶暂不粘贴统一标志。
  (二)下列机动车辆不粘贴统一的完税或免税标志。
  1.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
  2.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港作车、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殡仪车。
  3.只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
  4.挂军用牌照和武警牌照的车辆。
  5.各国驻华使、领馆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车辆。
  (三)按规定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仍应粘贴完税标志。
  四、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请先抓紧统计本地区标志需要量,以便尽快确定本地区印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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