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公路养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4]669号 发文日期:1994-12-22 阅读次数:465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公路养路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皖地税一字(1994)第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养路费在1993年底以前虽属免税项目,但今年新的营业税制出台后,原有减免营业税的规定一律废止,对此我局曾以国税明电001号明确通知各地。实行新税制后,养路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应以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为准。该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根据此项规定,对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征收营业税;对虽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但不同时符合上述规定两项条件的,应征收营业税。你省公路部门规定收取的养路费是由该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取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二项条件。因此,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6-03-31]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2-17]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6-02-03]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