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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计投资[1992]2618号 发文日期:1992-12-29 阅读次数:4289次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补充说明:

本法规已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9]2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9-12-17
实施时间: 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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