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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文号:财税字[1996]100号 发文日期:1996-12-11 阅读次数:343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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