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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96]财税字65号 发文日期:1996-12-12 阅读次数:442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发〔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

补充说明:

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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