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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95]财社字第90号 发文日期:1995-08-29 阅读次数:384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要求,1994年国家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由于管理体制的变化,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体制不明确,个别地方出现拒绝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就地享受公费医疗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国家税务机构分设后工作人员公费医疗管理问题,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 138号《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1994年11月《全国税务经费划转工作会议》有关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经费不上划中央的精神,现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医疗原则,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仍就地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各地财政、卫生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按照公费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妥善作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从1995年起,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和人数分别填列中央级公费医疗经费支出项和中央驻地方享受公费医疗人数财政决算表。
  三、以199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各地区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决算数作为各地支出基数,不上划,由地方财政继续安排。人员增加和补助定额调整所需经费,由中央预算予以追加解决。
  四、请各地财政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将本地区199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和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数额认真核实,并填表于 9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表格附后)。
  附件:199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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