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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5]87号 发文日期:1995-09-15 阅读次数:370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现将《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列入国家科委、 国家经贸委《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补充说明: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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