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现将《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列入国家科委、 国家经贸委《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补充说明: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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