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已失效)
文号: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 发文日期:1996-08-22 阅读次数:449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加强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核算、 反映和监督各级财政周转金的专业会计。
  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的会计年度和月份划期, 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每年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有外币收支的应按照国家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成人民币记帐,同时记录外币收支。
  第六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七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应统一由各级财政的预算部门或专门机构(以下通称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和结果。
  第十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信息, 应当满足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和本级管理机构内部及有关方面管理、监督和决策的需要。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中有关数字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
  第十五条 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三章 资产
  第十七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资产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掌管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银行存款、财政周转金放款、借给下级周转金、待处理周转金、暂付款等。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开设计息的存款户。
  银行存款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十九条 财政周转金放款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贷放给借款单位的周转金。
  周转金放款的贷放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二十条 借给下级周转金是指本级财政借给下级财政供周转使用的资金。
  借给下级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待处理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经初步审计已成呆帐, 但尚未按《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程序报批,以及因生产经营停止、项目停建等因素,暂时不能收回的周转金。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经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作出呆帐处理的决定后,冲减待处理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 暂付款指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或暂付的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暂付款的发生和清理,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负债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承担的,能以货币计算、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上级周转金、暂存款等。
  第二十五条 借入上级周转金是指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周转资金。
  借入上级周转金按实际借入和归还数及时入帐。
  第二十六条 暂存款是指收到不明性质款项和其他暂收或应付的待结算款项。
  暂存款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暂存款的发生和清理,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五章基金及结余
  第二十七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基金及结余是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掌管的财政周转基金、待处理基金、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等。
  第二十八条 财政周转基金是地方财政用来进行有偿周转使用的基本金。
  财政周转基金以财政实际拨入数、“占用费及利息结余”实际转入数及由“待处理基金”转入和转出数入帐。
  第二十九条 待处理基金是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暂列为“待处理周转金” 后,相应从“财政周转基金”转入的资金。
  待处理基金在“待处理周转金”的转入、收回和批准作为呆帐核销时同时入帐。
  第三十条占用费及利息结余是地方财政周转金使用过程中所得的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委托放款手续费及按规定开支业务经费后的余额。原则上在年终结算一次。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不得出现红字。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一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收入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资金占用费收入是指因财政周转金放款和借给下级周转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
  资金占用费收入按实际收入数及时入帐。
  第三十三条 利息收入指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存款的利息。 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入数及时入帐。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四条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支出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在开展业务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开支。包括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及业务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因借入上级周转金而付给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的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及时入帐。
  第三十六条 手续费支出是因委托银行放款而付给的手续费。
  手续费支出按实际支付数及时入帐。
  第三十七条 业务费支出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费。 包括项目评估费、专家咨询费、财会用品费等。
  业务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及时入帐。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三十八条 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科目如下表 
顺序 编码 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三、基金及结余
                   8   322  财政周转基金
1   103  银行存款         9   333  待处理基金
2   131  财政周转金放款      10  337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3   132  借给下级周转金         四、收入类
4   133  待处理周转金       11  431  资金占用费收入
5   134  暂付款          12  432  利息收入
   二、负债类              五、支出类
                   13  531  资金占用费支出
6   232  借入上级周转金      14  532  手续费支出
7   234  暂存款          15  533  业务费支出
────────────────────────────────────
  第三十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应按下列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一、财政周转金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因外币往来发生汇兑损溢的,可相应设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
  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号。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不得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之用。在编制会计凭证和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四十条 产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103号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在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 本科目借方, 记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存款减少数。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的银行存款数。
  3.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可在有关的专业银行存款,并按规定计息。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明细帐” ,根据收付款凭证和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并定期与银行核对。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存款的,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的贷放和回收。
  2. 本科目借方, 记贷出数;贷方,记收回本金数及转入“待处理周转金”数。借方余额反映贷出尚未收回数。
  3. 本科目应按管理部门和资金贷出的不同用途设置 “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帐”进行分户、分管理部门、分项目核算。
  第132号借给下级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借给下级财政周转金的借出和回收。
  2. 本科目借方, 记借给下级财政的周转金数;贷方,记还来或冲转数。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尚未归还数。
  3.本科目按下级财政名称和管理部门设置“借给下级周转金”明细帐。
  第133号待处理周转金
  1. 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所放款项, 逾期难以收回,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暂时挂帐的资金。
  2. 本科目借方, 记经批准由“财政周转金放款”放入数;贷方,记清理收回和按《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办法》 作呆帐处理数。 借方余额反映尚在清理的“待处理周转金”。

 

失效时间: 1999-11-19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