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物资储备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我部研究制定了新的《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