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文号:建计[1998]127号 发文日期:1998-06-09 阅读次数:3169次
发文单位:建设部 编辑:Gary  
 

 一、基 本 要 求
  (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经租房产经营管理、供暖作业等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交易管理、产权产籍管理、拆迁安置管理等业务的事业单位,也应执行本规定。
  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二)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本规定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改变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的前提下,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适当增设某些会计科目,但不得改变现规定的报表格式,在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时,增设的会计科目的余额、发生额应合并在相关项目内。
  二、关于会计科目
  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外,各单位还应增设以下科目:
  (一)增设“123经租房产”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代表政府管理和经租的各种国有房产的原价。 因房产产权人下落不明、无人管理或其他原因,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定依法代管的房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2单位的经租房产应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帐:
  (1) 代表政府管理和经租的房产以及依法代管的经租房产,应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或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2) 购入或建造的经租房产,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或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 在原有经租房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经租房产价值。
  (4)盘盈的经租房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5)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租房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 再进行调整。
  3因政府交付管理和经租、 依法代管以及盘盈等原因而增加的经租房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
  购入和建造的经租房产,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款支出”、“房产专项基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
  经租房产改建、 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房产专项基金”、“专款支出”科目;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专款支出”、“房产专项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改建、扩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减去变价收入后的净额,借记“经租房产”科目,贷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
  无偿调出、非房改有偿转让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归还依法代管的经租房产,应按其原价,借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非房改有偿转让经租房产所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房产专面基金”科目。
  经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的经租房产,应按其原价,借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其中应上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贷记“专项应交款”科目,本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和其余部分,贷记“房产专项基金”科目。
  经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应按其原价,借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拆除房屋收到的房屋补偿费、旧料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房产专项基金” 科目; 发生的拆除清理费用,借记“房产专项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因毁损、盘亏等原因而减少的经租房产,应按其原价,借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所发生的旧料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比照上述房屋拆除的有关核算方法办理。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房产专项基金”科目。
  4本科目应按房屋结构分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经租房产房屋结构一般分为六类:
  (1)钢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2)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栋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钢制构架,一部分梁柱采用钢筋混凝土构架建造。
  (3)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4) 混合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材料建造的,如一栋房屋的梁是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
  (5) 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木材料建造的,如一栋房屋是木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6) 其它结构: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经租房产的原价。
  (二)增设“211专项应交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的收入中按规 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
  2收到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的收入时, 应根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出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数。
  (三)增设“213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管理出租房屋所发生的房租收入、 维修支出以及收支相抵的租金结余(或超支)。
  2收到托管房租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提取托管房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按规定计算托管房应交纳的房产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托管房发生房屋修缮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付给委托单位或个人托管房租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托管房收不抵支,向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弥补超支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并按收入及支出项目(如房租收入、管理费、房产税、房屋修缮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 反映应付未付数;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数。
  (四)增设“304经租房产基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经租房产所形成的基金。
  2本科目与“经租房产”科目对应。经租房产增加时,借记“经租房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租房产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租房产”科目。
  3本科目斯末贷方余额,反映经租房产基金结存数。
  (五)增设“305房产专项基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按规定提取、 设置的专门用于经租房产的基金,包括房产重置基金、房屋修缮基金、房改售房基金和房产售后维修基金。
  2提取房产重置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有偿转让经租房产所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房产重置基金) ;拆除清理经租房产收到的房屋补偿费、旧料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 ;发生的拆除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提取房屋修缮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房屋修缮基金)。
  根据房改政策从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撮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 在本科目的“房产售后维修基金” 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售后维修基金)。
  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除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和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以外的部分,在本科目的“房改售房基金”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房改售房基金)。
  按规定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房产专项基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房产专项基金结存数。
  三、关于会计报表
  (一)关于“资产负债表”
  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作如下调整:
  1在“固定资产” 项目下增设“经租房产”项目,反映单位各种经租房产的原值。 本项目应根据“经租房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在“应交税金” 项目下增设“专项应交款”和“应付托管房租金”项目。
  “专项应交款”项目,反映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的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托管房租金”项目,反映单位应付给委托单位或个人的托管房租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收小于支的差额以“-”号填列)。
  3在“专用基金”项目下增设“红租房产基金”和“房产专项基金”项目。
  “经租房产基金”项目,反映单位各种经租房产形成的基金,应根据“经租房产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房产专项基金”项目,反映单位房产专项基金的结存数,其中房改售房基金和房产售后维修基金的金额还应在本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各项目应分别根据“房产专项基金”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二)增设“经租房产表”
  经租房产表是反映单位在年度内经租房产增减变化情况的报表。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经租房产增减变动的原因,加强经租房产的管理。
  本表各项目,应根据“经租房产”科目的年初、年末余额及全年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其中有关经租房产建筑面积等项目,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填列。
  (三) 资产负债表及增设的经租房产表格式附后(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