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 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96)财会字第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财基字〔1995〕 747号“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 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印发,现对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将中央级拨改 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建设单位和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 1.使用拨改贷投资的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 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 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预算拨款)”科目。 2.已经办理竣工验收,但尚未还清拨改贷本息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 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 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二、企业的会计处理 1.企业未入帐的利息应补记入帐,借记“财务费用”(应补记当年的部分)、“ 递延资产”(应补记以前年度的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专项工程支出”(基建与生产合一的企业尚未完工的)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 目。 2.“拨改贷”资金属于逾期贷款的,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对于贷款罚息部分,借 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3.企业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 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4.尚未摊销的“拨改贷”资金利息应分期摊销,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 递延资产”科目。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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