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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文号:财会[2006]18号 发文日期:2006-11-06 阅读次数:431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现金流量表格式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现金流量表格式。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一)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

  现金流量表
                               会企0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

  现金流量表

                              会商银0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  元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

  现金流量表

                              会保0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 元

  (四)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

  现金流量表

                              会证0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附注
  现金流量表附注适用于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企业。
  (一)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披露格式企业应当采用间接法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二)企业应当按下列格式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

  (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披露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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