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96)财预字第271号
为了加强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保证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根据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6〕 139号)的有关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会计处理作 如下规定: 一、会计科目设置 在我部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核算“财政预算外资金和专 项基金”的会计科目部分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1.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用以核算由财政总会计管理的各项 专用基金。下设“粮食风险基金”二级科目,用以核算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粮食风险基 金和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情况。在总帐科目下根据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来源设置 “中央补助”和“省级自筹”两个明细科目。收方记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数,付方记退 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应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粮食风险基金结余 ”科目收方。 2.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下设“粮食风险基金结余”二级科 目,用以核算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年终执行结果。收方记年终从“专用基金收入——粮 食风险基金”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年终从“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 目转入数,本科目收付方轧差后的收方余额即为本年“年终专用基金滚存结余——粮 食风险基金”,转入下年度新帐。 3.在资金运用类增设“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用以核算总会计管理的专用基金支 出情况。下设粮食风险基金支出”二级科目,用以核算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和使 用情况。付方记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付方余额 应全数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付方。 4.在资金结存类增设“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目,用以核算省级财 政部门存入农业发展银行的粮食风险基金,收方记存款增加数,付方记存款减少数, 收方余额为当期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余额。 二、会计帐务处理 1.粮食风险基金收入的会计核算 省级财政部门取得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时,收记“与上级往来”科目,付记“ 预算支出——粮食风险基金”科目,同时收记“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 中央补助”科目,收记“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目;地方通过自筹取得 粮食风险基金时,其中通过预算安排的,付记“预算支出——粮食风险基金”科目, 付记“国库存款”科目,同时收记“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省级自筹” 科目,收记“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目。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其他渠道取 得的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记入“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省级自筹”科目 。粮食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应相应增加粮食风险基金本金,即收记“专用基 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省级自筹”科目,收记“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 金”科目。 2.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的会计核算 省级财政部门发生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时,付记“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 支出”科目,付记“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帐 时,收记“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收记有关科目。 3.年终结转粮食风险基金收支的会计核算 结转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时,收记“专用基金结余——粮食风险基金结余”科目, 付记“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科目。 结转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时,付记“专用基金结余——粮食风险基金结余”科目, 收记“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 三、以上各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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