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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财商字[1997]571号 发文日期:1997-11-18 阅读次数:362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商字[1997]57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做好1997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真实、全面反映外贸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政策。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外贸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方面要认真组织企业学习有关文件,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另一方面要通过编制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一步落实企业内部建章建制工作,严格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和核算方法,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在编报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汇总编报有关报表。
  二、正确计量企业资产,准确反映企业长期投资。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外贸企业在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长期投资时,必须贯彻“资本保全”和“有限责任”的原则,确保企业对外投资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严禁以任何方式隐匿或转移企业国有资产。
  三、 准确记录、 反映企业“住房基金”。各级外贸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企业“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全面反映、归集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住房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住房提租、公有住房出售等项配套改革,有关财会处理,继续按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18号)和《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执行。
  外贸企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负担部分在应发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应首先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不足部分, 中央企业经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核定、地方企业经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6] 233号通知规定,中央在京的外贸总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由财政部核定。
  四、正确核算各项收支、准确计算企业损益。
  1. 各级外贸企业要切实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 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企业对已发生的各类损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处理损失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权限在取得确凿证据和有关凭证后进行处理。对超过企业自行处理损失权限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2. 各级外贸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5] 379号)和《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规定,加强企业出口退税的核算与管理。对于1996年底以前,企业出口销售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不予退回的应收出口退税款,以及由于不符合出口退税申报条件而不得申报的,其购进出口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年终经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核实,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1997年当年发生的,作调整当年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处理。
  3. 各级外贸企业要加强企业各项费用的管理与核算, 减少企业费用支出。对以前年度因执行中国伊拉克两国政府协议所欠银行贷款的外贸企业,国家这行“计息挂帐、专户反映”和“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的政策,有关财务处理按财政部《关于对伊拉克欠款实行计息挂帐的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财商字[1997] 218号)规定执行。
  4. 外贸企业必须正确核算期货业务损益, 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和《关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商字[1997] 319号)的文件规定,规范企业参与经营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对经营期货业务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一律并入企业本期损益处理,不得挂帐。
  5. 各级外贸企业开展易货贸易业务发生的盈亏, 一律计入本期损益进行核算,对易货贸易发生的顺差或逆差盈亏,应按顺差占出口的比重或逆差占进口的比重计算,扣除以前年度挂帐的易货贸易盈亏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益,并调整本年损益。如果易货贸易进口、出口由两个独立核算企业依照协议分别进行,企业之间互相清算应当划转对方的盈亏,也作调整本年损益处理。对于执行政府易货贸易协议并承担盈亏责任,并且进出口环节均由企业独立完成的易货贸易业务,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核算,否则按自营业务进行处理。
  6. 对执行中长期出口信贷协议出口机电产品的外贸企业, 应按照“关于中长期出口信贷项下应收外汇帐款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7] 535号)的规定进行有关财务处理。
  7. 各级外贸企业应认真执行劳动部、 财政部、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外贸企业工资卸钔眯б婀夜嘲旆ā?劳部发[1997] 235号),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和经济效益计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并如实反映企业当年计入成本的工资总额。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定工作,切实贯彻“当年工资、次年清算”的原则,做好企业效益工资的计提清算工作。中央直属外贸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应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清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71号)的规定执行。
  对没有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有关外贸企业,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五、正确计算利润分配,维护企业所有者权益。根据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有关精神,1997年各类外贸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但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不得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所有外贸企业必须按照不低于税后利润55%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 余公积金,按不超过税后利润3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剩余部分暂留作未分配利润。
  企业可按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需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可适当调整任意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的提留比例。具体分配比例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各类外贸企业的公益金应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它消费性支出。
  除上述规定外,外贸企业有关技术转让净收入、亏损挂帐税前弥补年限以及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试点有关的利润分配及国家股股利的财务处理等, 均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95] 5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认真编制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综合反映外贸企业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外贸企业应继续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编制企业合并会计报表。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外贸集团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操作方法的学习与培训,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项指导。中央外贸、工资公司和有条件的地方,应有选择地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外贸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进行专项审查,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七、按规定编报财务报告。各级外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编报年度财务报告,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审核汇编。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在督促企业做好1997年度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同时,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的通知》(财商字[1995]265号)规定的指标体系和有关评价办法,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在指导企业准确计算填列有关表格的同时,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集团内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价工作,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具体说明。
  (一)报表种类
  1.《资产负债表》[会商(贸)01表];
  2.《损益表》[会商(贸)02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贸)03表](政府部门汇编报表除外);
  4.《利润分配表》[会商(贸)04表];
  5. 《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一](政府部门汇编报表除外);
  6.《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二];
  7.《主要指标表》[会商(贸)06表];
  8.《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表》[会商(贸)07表];
  9.《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附表,各地汇编报表除外]。
  以上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二)报表汇编范围
  各级外贸企业要完整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对具有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不论其经营何种业务,或已改建为股份制企业,或设在境内何地,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中规定的合并范围,编制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完整反映本地区所属外贸企业和外经贸系统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原则,汇总编报1997年度地方外贸企业合并会计报表。
  (三)报表报送方法、时间
  1. 1997年度会计报表, 仍统一以微机软盘和报表同时报送。报表软盘除一套正式汇总合并报表软盘外,还应按照要求编报分户企业决算资料软盘。报表软盘 (共两套) 将由财政部统一发至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央各外贸、工贸总公司。进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软盘仍委托外经贸部下发,并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同级财政机关报送。各级外贸企业必须按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报送。
  各外贸、 工贸总公司应在次年3月31日之前报送报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可在4月3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各地方财政厅(局)和外经贸部汇总报表应在次年4月3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各级外贸企业必须按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四)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企业全年经营情况及财会工作的总结,各级外贸幸狄凑罩?管财政机关的要求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报表的汇编(合并)范围;
  2. 企业出口收汇、实现利润及其分配情况(各地上报的说明中还应进一步说明外贸企业所得税交纳及预算管理情况);
  3.每美元出口成本较上年增减情况及简要分析;
  4.出口退税执行情况及问题;
  5.应收帐款及应收外汇帐款的主要内容、逾期未收款的数额和问题;
  6.库存商品的主要内容、库存时间超过三年的数额和问题;
  7.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内容及其产生原因;
  8.长期投资的构成及问题;
  9.关联方交易的主要情况(政府部门汇编报表除外);
  10.工效挂钩计提的工资情况及人均工资状况;
  11.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状况;
  12.企业住房基金来源及使用状况;
  13.经济效益评价的基本情况;
  14.其他需说明或报请处理事项。
  八、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按照(94) 财商字第45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年度财务报告的汇审及批复工作。对股份制改造或试点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加强对其财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的审查监督,尤其是加强对转作负债的国有股股利的管理与监督,坚持“同资同权”的原则,确保国家权益的完整与增值。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注:本《通知》涉及的有关文件查找请参见《利安达法规信息》,目录如下:
  1.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18)
  1995.10.05
  2.财政部《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
  1995.13.01
  3.财政部财商字[1996]233号
  1996.23.03
  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5]21号)
  1995.18.01
  5.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商字[1997]44号)
  1997.09.08
  6.财政部《关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商字[1997]319号)
  1997.18.14
  7.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95]
  534号)
  1995.23.01
  8.财政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商字[1995]
  265号)
  1995.17.03
  9.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
  1995.10.04
  10.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94)财商字第
  456号
  1994.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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