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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7]23号 发文日期:2007-02-28 阅读次数:159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为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见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
  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见附件2)。
  汇缴机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协调配合
  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后30日内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汇缴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开展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
    以上,从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2、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补充说明:

山东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对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

二、各地应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上,明确执法内容,落实执法责任,加强对涉及总分机构管理的各个环节的考核,防止管理脱节或流于形式。

三、分支机构2006年度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要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按照时间要求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四、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应于4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补办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认定手续,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为汇缴机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五、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七年四月九日

相关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相关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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