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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农银发[1996]246号 发文日期:1996-09-05 阅读次数:5319次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完善财会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财会工作监管力度,建立规范的财会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确保财会工作的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强调和说明如下:
  一、各分行要加强对贯彻《制度》的领导,分管财会工作的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提高执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在年底以前,要做好整顿和落实监管队伍的工作。
  二、各级行财会监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处理好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做好本职工作,充分发挥监管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制度》同时废止。
  四、各分行在执行《制度》中如有新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要求,为完善中国农业银行财会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财会工作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财会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根据《会计法》、《会计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及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系统内的各级机构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财会监管是实现财会工作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财会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财会系统内建立起一个上级行对下级行以及本级行自身的检查、辅导、监督、管理、保障体制,确保财会工作的真实、准确,合规、合法。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对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及规范化操作规程的要求,检查监督各项财会日常工作情况。
  第六条 检查监督各项财会制度、办法、规定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广泛开展会计辅导工作,促进财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八条 总结财会工作的经验、教训,推广先进经验,纠正违规事项,实现操作规范化。
  
  第三章 监管人员
  第九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配备一定的专职和兼职的财会监管员,形成一支精干、高效的财会监管辅导队伍。
  一、省、市、地区管理行必须在配备2--3名专职监管员的基础上,相应配备数名兼职监管员,有条件的分行可设监管科(组);
  二、县(市)支行会计部门按辖属5--7个营业机构配备一名专职监管员;
  三、内勤坐班主任履行监管员的职责。
  第十条 监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岗位意识,实事求是,敢于坚持原则;
  三、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了解相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并掌握一定的电脑知识;
  四、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检查分析能力及文字综合能力;
  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各级财会监管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确保财会监管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行应配备一定级别(处、科、股级)的监管员。监管员由财会部门推荐,人事部门考核聘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监管员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行的布置要对所在行及所辖机构、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全面的或专项的监督、检查、辅导。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改正,并监督整改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整改要求的要提请有关领导查处。
  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制度、金融法规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的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对处理不当的,有权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督办。
  第十五条 监管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向上级直至总行财会监管部门越级汇报。
  第十六条 监管员要做好系统外各项财会检查的配合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监管员应参与所在行各项财会制度、办法的讨论、修改和制定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监管工作责任制。监管员对辖属单位财会工作质量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岗位津贴比照同级稽核人员办理。
  
  第五章 监管报告
  第十九条 为实现财会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财会监管员对所属机构进行常规性的检查辅导以及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的专项检查辅导工作,要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常规性检查辅导
  本单位财会监管工作的主要情况,包括开展检查辅导的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各级财会人员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联行结算等方面好的经验、办法等。
  (二)专题检查辅导
  围绕一定时期上级行下达的中心任务开展检查辅导工作,并按布置的要求收集资料、数据,情况反映。
  二、报告要求
  (一)县级行监管员要每季对辖属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性检查辅导,上报监管报告,作为会计达标升级考核验收的基础档案和重要依据;省、市、地区管理行监管员要每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属单位进行抽查,并结合辖属单位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监管报告。
  (二)根据上级行的布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心工作或专项检查辅导,除填制有关报表外,还应报有情况、原因以及措施的专题报告。
  (三)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上报。
  三、报告时间
  (一)省(市)级分行财会监管工作应于7月底及次年1月底前汇总向总行分别上报半年及全年监管工作报告(报表见附件)。
  (二)专题检查辅导报告按上级行规定时间上报。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财会监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财会监管员的思想政治、业务技术的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检查监管员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监管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监管工作的职能作用。对坚持原则,按规章制度办事而遇到打击报复的监管人员,上级主管部门要全力支持其正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为监管员开展监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监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发现重大经济问题并挽回经济损失的监管人员应给予晋级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财会监管工作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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