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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职工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办会[2002]9号 发文日期:2002-03-29 阅读次数:5124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财务处理问题的报告”收悉,就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在不改变企业组织形式或者未实施企业清算的条件下改革用工制度,因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计入发生当期管理费用,而不应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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