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总局,有关航空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38号)和《财政部民航总局 关于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 1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财政部制定下发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为做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航空运输企业收到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交款”项目下增设“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取消资产负债表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项目内的“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 取消利润表中“其中: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转作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入表中“2.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项目及其说明;取消航空公司分航线、机型收入数据采集表中“民航基金"栏目。 在运输成本表中“1、直接营运费"内的“制服费"项目下 增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并在本报表编制说明中增加“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运输成本中列支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18号)有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方便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运营效率,财政部、民航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征收方式,由原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时缴纳,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为做好机场费征管方式改革后的会计核算,现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代征代缴机场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明细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在代收机场费时,按规定标准代收的机场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根据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上缴机场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因少收、漏收、误收,以及支线机型与非支线机型之间变更,导致“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出现借、贷方余额的,如为借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正常票证结算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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