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人事部门):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9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7]31号),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做了调整。据此,现就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6.博士研究生毕业。 四、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须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报告参加相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 须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六、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初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 同一年度考试中三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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