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光大银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 |
文号:财监[2002]82号 发文日期:2002-07-17 阅读次数:2844次 |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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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01年8月至11月对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你行)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对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现将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抽查,你行存在个别会计人员未能按规定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上签名或盖章,总行少数下属单位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未及时移交到档案室管理,2000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未能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等问题,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等五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你行应及时纠正,限期整改,今后要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资产、负债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固定资产有账无物 你行1999年3月18日接受原投资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账面数为20936.71万元,实际移交数为630万元,有20306.71万元固定资产你行有账无物,账实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行应在会计报表中及时披露以上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尽快办理固定资产实物移交手续,保证账实相符。 (二)多计资产、负债 1、你行将收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偿还的债务利息6903.58万元放在“预收利息”负债科目,未冲减应收利息资产科目,多计资产和负债6903.58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行应进行账务调整,分别减少资产、负债6903.58万元。 2、你行在对接受的原投资银行世界银行转贷款进行剥离时,资产、负债没有同时剥离,导致多计资产67663.24万元、多计负债94497.49万元,你行应进行账务调整。 三、所有者权益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你行1996年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向股东收取的6850万元增资募股手续费,由你行工会运作,截止2000年底,除617.57万元用于增资募股中的正常费用支出外,其它金额6232.43万元你行没有转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科目核算,没有2000年度会计报表上反映。 (二)你行2000年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向股东收取的增资募股手续费8458.96万元,其中当年正常费用支出1528.52万元,用于职工奖励性支出为412.89万元等,截止到2000年底,余额6517.55万元你行未转入所有者权益中“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以上(一)(二)两项不符合《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你行应调增“资本公积”金额12749.98万元。 四、损益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方面 1、1999年国债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未纳入损益账核算。1999年12月12日至2000年2月23日,你行将1999年度国债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共计225.71万元(1999年度国债手续费收入190.51万元,2000年度其他收入35.20万元),直接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支出,未纳入损益账核算。应补交营业税及附加2.99万元,调增2000年度利润32.21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73.50万元。 2、你行将19996年增资募股手续费、1998年国债手续费及其他资金转给工会,以总行三产的名义运作,并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2048.60万元(其中:2000年度167.93万元,以前年度1880.67万元)、国债手续费收入636.57万元,合计2685.17万元用作职工奖励支出,应调增以前年度损益1880.68万元,调增2000年度利润167.93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886.11万元。 (二)支出方面 1、你行2000年度在工资科目以外列支(发放)工资性支出1045.4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第四条规定。你行应调增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45.45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345万元。 2、你行2000年度在“业务及管理费-住房补贴”中计提住房补贴2381.11万元,相应调增2000年度利润2381.11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785.77万元。 3、你行2000年度按规定应将670.38万元“递延资产”、“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摊销,进入成本费用,但你行实际摊销2033.85万元,多摊销1363.46万元,你行应冲减成本费用,相应调增2000年度利润1363.46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449.94万元。 4、你行计提的世界银行转贷款资金应付利息3241.59万美元,折人民币26834.25万元未转回损益,多列本年和以前年度利息支出26834.25万元,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你行应冲减应付及暂收款26834.25万元,冲减本年利息支出17938.80万元、调增以前年度损益8895.45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8855.30万元。同时将原投资银行计提的世界银行转贷款资金表内应付我部的利息3629.00万美元和世界银行转贷款资金本金一同剥离到表外,作为应支付我部的款项。 5、将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4034.86万元列入2000年成本费用支出。 (1)你行将接受原投资银行移交的亚行转贷基金由于汇率损失2987.52万元列“汇兑损失”,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你行将原投资银行长沙分行多记入损益的利息收入23.22万元列“业务及管理费”,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3)你行在“营业支出”科目中计提1995年至1999年固定资产折旧1024.12万元,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以上(1)至(3)项你行未按会计核算原则进行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你行应调增2000年度利润4034.86万元,调减2000年以前年度损益4034.86万元。并补交企业所得税345.62万元。 6、你行1996年增资募股时发生的正常费用617.57万元列入当年损益,未在当年提取的增资募股手续费中列支,不符合《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调增以前年度损益617.57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203.80万元。 7、你行在2000年募股手续费中发放职工奖励412.89万元,应调增2000年度业务及管理费(工资)412.89万元,同时调增资本公积412.89万元。 五、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应作纳税调整未作纳税调整事项 1、你行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超过税前准予扣除的标准,金额达19.95万元,年终未作纳税调整。 2、你行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2208.58万元,年终未作纳税调整。 以上1-2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的规定,你行应调增2000年度纳税所得额2228.53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735.42万元。 (二)少提(缴)企业所得税 1997年你行将资金拆借所提取的利息收入467.42万元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少提企业所得税154.24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你行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54.25万元。 (三)以前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未作纳税申报 2000年度,你行未按规定申报以前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35718.27万元。其中:未申报原投资银行历年累计欠交企业所得税22017.08万元,未申报国家审计署1997年度审计处理决定中要求你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12719.57万元,未申报1999年以前年度其它应交企业所得税981.62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行应依法申报补缴税金35718.27万元。 六、关联交易问题 (一)2000年9月,你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第二次增资扩股。因2000年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对你行增资扩股所需要补允的资金未到位,2001年你行为解决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对光大银行增资扩股需要补充的资本金来源问题,采取由光大银行整体租赁光大大厦,租凭期限20年,一次性支付租金63480万元的方法,筹集光大(集团)总公司资金,虚增入股资金63480万元,不符合《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九条:“企业所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的规定。请你行纠正这一行为,并要求你行督促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按有关规定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补足资本金。 (二)光大集团长期无偿占用你行资金,你行没有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1997年底,你行将持有的三家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总价款6086.09万元,直到2000年4月30日光大集团才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你行。在此期间光大集团无偿占用你行资金时间达2年零4个月,你行没有计提和收取资金占用费,也没有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请你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规范经营行为。 以上一至五项你行应补交营业税及附加共计2.99万元,应调增2000年度利润25505.49万元,调增以前年度利润7358.84万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共计(含应申报未申报数35718.27万元)48552.98万元(我部检查结束后,你行及时纠正,已补交了35718.27万元企业所得税)。 针对你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你行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行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将应补的各项税款就地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用“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科目:其他罚没收入,入库级次:中央级)。有关整改及缴款缴税情况请你行于2002年9月30日前告知我部。 你行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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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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