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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97]财外字500号 发文日期:1997-12-01 阅读次数:3884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我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二、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借款合同主题词:外事 周转金 管理 办法 通知附件一: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 465号文颁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金的来源
  周转金包括对外经济合作周转金、外事旅游周转金和境外企业周转金,其资金来源为:
  (一)按规定每年在中央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给金融机构发放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
  (三)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前收取的非贸易外汇额度押金;
  (四)经部领导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
  二、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收入,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二)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三)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交易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三、周转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归口管理的预算内国有对外经济合作、旅游、境外企业及事业单位。其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境外劳务、工程承包,带动企业向境外技术、设备和材料;
  (二)用于旅游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旅游资源;
  (三)扶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四)促进事业单位发展,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
  四、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应具有可行性,并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用款单位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对以前年度借款及时归还,有良好的资信;
  (三)用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在银行开设有资金帐户。
  五、周转金的借还款手续
  周转金借款的申请,中央级企事业单位的借款由其主管部(委)审核后行文报财政部,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借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后行文报财政部。各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直接上报财政部的周转金申请,一律不予办理。
  我部在收到报送的借款申请后,对符合借款条件、使用原则和借款范围的项目,根据资金可能,确定扶植的项目和金额,并以财政部文件正式下达。
  借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的文件,由中央部门的财务司(局)长或地方的财政厅(局)长与我部外汇外事司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收到我部拨出的周转金借款后,应开出收款收据。借款到期时,借款单位应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汇入我部指定帐户,并将还款的“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复印一份寄送我部外汇外事司综合处备查。
  六、周转金使用期限及占用费
  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年费率 4%以内的资金占用费,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周转金本金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逾期资金占用费。
  周转金的使用期限根据扶植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一年。借款单位应接期归还周转金本金并支付占用费。如遇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归还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申请延期,经审查同意延期的,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半年。借用外汇外事一项周转金逾期不还的单位,不得借用另一项周转金。
  七、周转金的监督和管理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部(委)和各地财政厅(局)要加强对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跟踪、监督和检查借款资金的投向及使用情况,在归还周转金时,应向财政部书面报告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我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借款单位违反合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有权限期收回借款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借款合同
            ( )财外借字第  号
  财政部外汇外事司与        就借款一事,根据财外字〔199 〕 号文件,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借出单位(甲方):财政部外汇外事司
  二、借入单位(乙方):
  三、借款金额(大写):
  四、借款用途:
  五、借款期限:借款期  年,即从一九九 年 月 日至一九九 年 月 日终止。
  六、周转金资金占用费:甲方按年费率 %收取资金占用费,乙方还款时应连同本金一次付给甲方。
  七、借款偿还:乙方应按期归还借款,若逾期不还,自逾期之日起,按周转金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逾期资金占用费;乙方必须保证周转金专款专用,若乙方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甲方有权限期收回借款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财政部外汇外事司司长   乙方:主管部门财务司(局)长或财政厅(局)长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盖章:(公章)         盖章:(公章)

乙方开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银行帐号: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2003)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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