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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财务监管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商字[1997]359号 发文日期:1997-08-28 阅读次数:417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财务监管问题的请示》[闽财商(1997)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财商字[1997]50号)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机关进行财务监管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范围。城市信用社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后,已不再是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属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应当由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管。
  希望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我部财商字[1997]50号文件确定的分工,切实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对于金融保险企业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可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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