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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征求对外投资、预算两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财办会[2003]43号 发文日期:2003-11-26 阅读次数:471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加强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征求意见稿)》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预算(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公司、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请于2004年2月10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王宏
  联系电话:010-68553032、68552550(传真)
  E-mail:wanghongmof@ sina.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单位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投资企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与评估;
  (三)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五)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与对外投资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规。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意胁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应当制定对外投资业务流程,明确投资决策、资产投出、投资持有、对外投资处置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控制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投资建议的提出、分析与论证,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的预算管理。
  单位对外投资预算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发展战略要求和社会需要。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安排应当科学、合理。
  单位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并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必要时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和实地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时,还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参与投资建议项目的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投资建议项目的分析与论证情况以及资信调查和实地考察结果,决定对投资项目是否立项。
  第十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后,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可靠。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对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预期现金流量、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的安全性等进行测算和分析。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已立项项目进行评估,比较选择投资方案,提出对外投资决策建议。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的集体决策制度。一般投资项目可由授权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应当实行集体审议联签。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资产投出控制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资产投出业务的控制,对投资合同的签订、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资产投出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对需要签订合同的对外投资业务,应当根据对外投资决策内容,并以对外投资分析与论证或可行性研究为依据与被子投资单位进行谈判,谈判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对外投资合同需经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查批准后签订。
  第二十条 单位投资执行部门应当会同财会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投资计划,并且按照计划所确定的项目、进度、时间、金额和方式投出资产。
  对外投资如果出现需要提前或延迟投出资产、变更投资额、改变投资方式、中止投资等情况的,应当按程序报经原授权审批人或上级授权部门审批。
  已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需要进行二期投资的,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履行分析论证、审批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外投资以货币资金作为出资方式的,应严格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事宜。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投出事宜。投出资产的价值应当采用合理方式确定并经有关授权部门审批。
  第五章 对外投资持有控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方式采用相应的管理方法,加强对持有投资项目的安全完整、投资收益的收取、有关凭证的保管和记录、会计核算等方面的控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收取的控制,按时足额收取对外投资持有期间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对有价证券应记录其名称、面值、数量、编号、取得日期、期限、利率等;对其他投资应记录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投资合同与协议的编号、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投资收益分配方式等。单位财会部门应定期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将对外投资业务的所有收支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单位财会部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应当对投资计划、审批文件、合同协议、资产评估证明、投资获取的权益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第六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授权批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对投资收回的资产,应及时足额收取,并按规定入账。提前或延期收回对外投资的,应经集体审议批准。
  收回货币资金的,应及时办理收款业务。
  收回实物资产的,应编制资产回收清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
  收回无形资产的,应检查核实被投资单位未在继续使用。
  收回债仅的,应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
  第三十条 单位转让对外投资应经集体审议决策,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机构或部门批准。必要时可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单位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并经集体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单位财会部门在进行资产处置的相关会计处理时,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以确保资产处置的真实、合规。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验对外投资处置后的资产回收清单和验收报告,审核对外投资转让的作价,保证回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应查验其产权转移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调阅、保管、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资产的投出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计划投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出的,重点检查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五)对外投资持有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关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凭证的保管和记录情况,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收回。
  (六)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预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预算的内部控制,规范预算编制及调整,严格预算执行与考核,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预算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预算的内部控制规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预算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预算工作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单位预算工作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预算编制(含预算调整)与预算审批;(二)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三)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预算工作。经办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经营业务、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单位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类似最高权力机构(以下统称职单位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单位年度预算方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的年度预算方案,还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单位董事会、厂长(经理)办公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单位决策机构)负责制订单位年度预算方案。
  第九条 单位应当设立预算委员会、预算领导小组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不具备设立专门机构条件的,可以指定财会部门等负责预算管理工作。
  单位总会计师应当协助单位负责人加强对单位预算管理部门的领导。
  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与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预算草案并报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批;组织下达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生产、投资、筹资、物资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并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做好单位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
  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联系,确保相关业务预算折执行情况能够相互印证、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 单位所属基层单位(含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下属单位)在上级单位预算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分析工作,并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和考核。
  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的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通过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跟踪、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并为预算编制、调整、分析和考核等提供基础依据。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预算工作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预算工作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预算工作。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预算事项,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有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制定预算工作业务流程,明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分析与考核等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并在各个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或填制相应的凭证,确保预算工作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预算编制控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重心等编制相应的业务预算,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单位年度预算方案应当符合本单位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投资计划、筹资计划和其他重大决议。
  第十八条 单位编制经营预算,应当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变动、市场竞争状况、产品竞争能力等因素对销售、生产、采购等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 单位编制投资预算,应当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风险控制要求,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结构和资金投放量,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单位编制筹资预算,应当以筹资计划和资金需求决策为基础,合理安排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审慎选择筹资方式,保持最佳资金成本,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编制预算大纲蔌预算手册,为编制预算提供指引。
  单位预算大纲或预算手册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指标统一,要求明确,权责明晰。
  一般地,单位预算大纲或预算手册的内容应当包括:总纲;上一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市场状况及单位内部环境分析;单位产业调整计划、价格政策及经营目标;主导预算指标目标值及辅助预算指标的编制要求;预算编制的格式及内容体系;预算编制的时间进度安排;预算编制质量要求及相关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单位编制年度预算,一般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下达目标。单位决策机构应根据单位发展战略,在对预算期经济形势作出初步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下一年度单位预算目标,包括销售目标、成本费用目标、利润目标和现金流量目标等,并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由预算管理部门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
  (二)编制上报。单位所属各预算执行单位应按照单位预算管理部门下达的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提出本单位预算的具体方案,及时上报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单位内部预算执行单位编制的预算方案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
  (三)审查平衡。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对各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予以修正。
  (四)审议批准。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在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修正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出单位年度预算初步方案,经进一步修订、调整后,正式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提交单位决策机构审议,最终形成年度预算方案,并报单位最高权力机构批准。
  单位本年度预算方案,一般应在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审批完毕。
  (五)下达执行。单位年度预算经批准后,由预算管理部门组织逐级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内部预算执行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对预算编制不及时或编制质量不高的单位,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经济业务特点和经济活动规律,区别不同预算项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预算编制方法。
  第四章 预算执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实施考核,落实奖惩。
  单位预算执行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将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和月度预算,通过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严格控制支付风险。
  纳入单位预算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
  未纳入单位预算的支出项目,不予支付。
  虽已纳入单位预算,但支付手续不健全、凭证不合规的支出项目,不得支付。
  第二十九条 单位办理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活动与收款、成本费用等业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标准。
  单位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加强监控。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
  第三十一条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运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单位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单位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单位完成预算目标。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逐步推进预算的信息化管理进程,通过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监控和推动预算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通过科学选择预警指标,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结果质询制度,要求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指标与实际结果之间的重大差异进行解释和答辩。
  第五章 预算调整控制
  第三十四条 单位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单位内部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的,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可以调整预算。
  第三十五条 单位调整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单位决策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单位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单位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单位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算调整事项应当符合单位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客观、可行;
  (三)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算调整报告和调整方案,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决策机构应当予以否决。
  第六章 预算分析与考核控制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平衡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对于预算执行差异,应当客观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单位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一)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单位决策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组织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有条件的单位,也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考核工作。
  (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依照预算执行单位上报预算执行报告、预算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单位决策机构批准的程序进行。
  单位内部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应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
  (三)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以单位正式下达的预算方案为标准,以经注册会计师或上级部门审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信息为依据。实行中期考核的单位,以单位中期预算为标准,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
  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奖惩制度,奖惩办法应当明确,奖惩措施应当落实。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预算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单位预算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情况。重点检查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等各岗位是否分离;各岗位之间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是否依照授权程序办理预算工作。
  (二)预算编制情况。重点检查预算编制依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预算与经济实际相脱节甚至相互背离的情况;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正确,是否存在违反编制程序、滥用编制方法的情况。
  (三)预期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预算执行单位是否建立预算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指标;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预算调整情况。重点检查预算调整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理由是否充分、适当,有无盲目调整预算、或借调整预算逃避责任的情况。
  (五)预算分析与考核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科学的分析考核制度和严格的审计制度;是否落实预算责任制,兑现奖惩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预算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预算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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