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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编报1998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表的通知
文号:财会字[1998]35号 发文日期:1998-10-13 阅读次数:344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1998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按我部《关于编报1997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字[1997]64号)所规定的格式和编报口径编报,但“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表”按本通知所附格式编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按照行业会计制度和本通知的要求,布置基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外贸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的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部应将其合并后的报表汇入汇总报表。
  “现金流量表”由各基层企业填报,汇总部门不汇总。
  四、1998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表格,财政部不统一印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自行印刷、填报。
  五、各外贸、工贸总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应于1999年3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外经贸部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于1999年4月30日
  以前报送财政部。报送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时,应附有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被列为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被稽察企业如为企业集团的,还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应报送稽察特派员总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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