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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
文号:财会函字[1999]10号 发文日期:1999-03-17 阅读次数:382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广东正中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1999年3月5日来函《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的请示》(粤会所(99)函010号)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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