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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会函字[1999]27号 发文日期:1999-07-16 阅读次数:318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财务会计部"关于请求解释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债券。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在一年内(不含一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对于短期投资,债券利息收入一般应于收到时确认,年度终了时,对于尚未出售或收回的短期投资,可按本年度内的持有期和债券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并计入当年投资收益,借?quot;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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