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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款等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会函字[1999]28号 发文日期:1999-07-22 阅读次数:329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你单位七月十三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所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问题函复如下;
  1.关于暂收款的处理
  来函询问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收到的暂收款应记入三个"存款户"的哪一个,是否可以进"支出户"。我们认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收到的暂收款不能直接记入"支出户",而应暂记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偿付款项时,再冲减"收入户"或"财政专户"。因为,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支出户"的核算内容有严格的限定,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2.关于"待转保险费收入"的处理
  来函询问对于年底无法分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待转保险费收入",按照经验比例分配后,下年初在作相反分录冲回时,是否应同时冲基金结余。我们认为,下年初作相反分录冲回时,应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直接转回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因为,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待转保险费收入是指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对于年底仍无法分清归属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quot;待转保险费收入",为了结清各收入类科目的年末余额,按照经验比例将其分配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按经验经比例保险后,待转保险费收入又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结转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所以,下年初作相反分录冲回时,应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直接转回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即: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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