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 抄送: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计署,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移民管理机构。
附件: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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