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变更记账本位币及所涉货币折算价差处理方法的复函
文号:财办会[2001]40号 发文日期:2001-12-28 阅读次数:440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北京市财政局:
  你局转来北京新城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记帐本位币及所涉货币折算差额处理方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投入的外币资本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时,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2.变更记帐本位币后,其他资产负债表项目应按变更前期期末的折合金额作为变更期及以后期间的会计核算基础。
  3.由于对外币资本采用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算差额,应在"资本公积一外币资本折算差额"项下反映。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