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海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无形资产投资和坏帐准备计提问题的咨询函”收悉,就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1.对来函中甲公司2000、2001年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投资作价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应记入“递延投资损失”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 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对“递延投资损失”科目的余额,应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科目后,按原定期限继续摊销。 对长期投资科目的帐面余额,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2、关于甲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应收款的坏帐准备问题,应由甲公司和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坏帐准备计提的规定进行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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