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现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改革和其他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整顿工作自国务院《通知》下发时开始,1996年底前告一段落。
(二)整顿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整顿工作可以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整顿工作,由中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地方各单位的整顿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布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四)在单位自查阶段,各级国家机关和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顿,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附后),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99%。
(五)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9%。重点检查单位的分布是:国有企业49%;集体企业29%;其他单位49%。已经作为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已经审计机关审计过的单位,一般可不列入本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范围。
(六)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要把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整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于年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要求企业和单位对照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制度认真检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度)会计工作中的以下问题: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建帐但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五)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整顿内容中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四、整顿活动的政策规定
(一)对自查出的有关问题,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不予以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以及内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顿或者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者登记注册。
2.对于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以及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清理“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处理。对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对会计人员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顿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一律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被查单位的罚款,一律不得低减应纳税所得额;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对查出的问题,负责检查的部门要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所做结论和决定,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对阻挠、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绝不允许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应当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应广泛宣传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企业、单位的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
(二)认真组织自查活动,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提纲,下发给各单位对照检查,力求把各种问题解决在自查活动中,要派出一批业务骨干深入各单位进行自查指导,引导和帮助各单位搞好自查,提高自查质量。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对发现有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自查,同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抓好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要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一批懂业务、会查帐,具有较多实践经验的同志参加重点检查工作,以保证重点检查的实效。在重点检查中,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认真做好总结和验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整顿中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使之成为单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严格检查验收标准,防止走过场,防止利用检查验收徇私舞弊。对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大力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部署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
附件:1.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一)
2.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式二)
3.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统计报表的说明
附件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一)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单位性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
┌───┬───────────────────┬─────┬────┐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发生情况 │整改情况│
├───┼───────────────────┼─────┼────┤
│ 1 │按规定应当建帐的是否建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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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否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 │ │
├───┼───────────────────┼─────┼────┤
│ 3 │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是否合法 │ │ │
├───┼───────────────────┼─────┼────┤
│ 4 │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 │ │
├───┼───────────────────┼─────┼────┤
│ 5 │是否按规定登记会计帐簿 │ │ │
├───┼───────────────────┼─────┼────┤
│ 6 │是否有帐外设帐行为 │ │ │
├───┼───────────────────┼─────┼────┤
│ 7 │是否有假造会计凭证行为 │ │ │
├───┼───────────────────┼─────┼────┤
│ 8 │是否有假造会计帐簿行为 │ │ │
├───┼───────────────────┼─────┼────┤
│ 9 │是否有假造会计报表行为 │ │ │
├───┼───────────────────┼─────┼────┤
│ 10 │是否存在帐证(帐帐)不符现象 │ │ │
├───┼───────────────────┼─────┼────┤
│ 11 │是否存在帐实不符现象 │ │ │
├───┼───────────────────┼─────┼────┤
│ 12 │1995年虚增收入数(万元) │ │ │
├───┼───────────────────┼─────┼────┤
│ 13 │1995年虚减收入数(万元) │ │ │
├───┼───────────────────┼─────┼────┤
│ 14 │1995年虚增费用数(万元) │ │ │
├───┼───────────────────┼─────┼────┤
│ 15 │1995年虚减费用数(万元) │ │ │
├───┼───────────────────┼─────┼────┤
│ 16 │1995年虚增利润数(万元) │ │ │
├───┼───────────────────┼─────┼────┤
│ 17 │1995年虚减利润数(万元) │ │ │
├───┼───────────────────┼─────┼────┤
│ 18 │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数(万元) │ │ │
├───┼───────────────────┼─────┼────┤
│ 19 │“小金库”金额(万元) │ │ │
├───┼───────────────────┼─────┼────┤
│ 20 │ │ │ │
├───┼───────────────────┼─────┼────┤
│ 21 │ │ │ │
├───┴───────────────────┴─────┴────┤
│ 填表说明: │
│ 1.“发生情况”栏,是的打“√”,不是的打“×”;要求填列金额的,如实填│
│ 列金额,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
│ 2.“整改情况”栏,可以分“已经整改”、“正在整改”、“没有整改” │
│三种情况填写. │
└──────────────────────────────────┘
附件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式二)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汇总单位总数: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
│ │ │ 汇 总 内 容 │
│ │ ├───────────────┬─────┤
│序 │ │ 发 生 情 况 │整改情况│
│ │ ├───┬───┬───┬───┼─┬─┬─┤
│ │ │国有企│集体企│行政事│其他单│已│正│没│
│ │ 项 目 │业 │业 │业单位│位 │经│在│有│
│ │ ├─┬─┼─┬─┼─┬─┼─┬─┤整│整│整│
│ │ │违│违│违│违│违│违│违│违│改│改│改│
│ │ │纪│纪│纪│纪│纪│纪│纪│纪│单│单│单│
│ │ │单│金│单│金│单│金│单│金│位│位│位│
│号 │ │位│额│位│额│位│额│位│额│数│数│ │
│ │ │户│( │户│( │户│( │户│( │ │ │ │
│ │ │数│万│数│万│数│万│数│万│ │ │ │
│ │ │ │元│ │元│ │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 1 │按规定应当建帐而未│ │×│ │×│ │×│ │×│ │ │ │
│ │建帐的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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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 │×│ │×│ │×│ │×│ │ │ │
│ │会计科目的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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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 │×│ │×│ │×│ │×│ │ │ │
│ │不合法的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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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未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 │×│ │×│ │×│ │ │ │
│ │的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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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未按规定登记会计帐│ │×│ │×│ │×│ │×│ │ │ │
│ │簿的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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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帐外设帐行为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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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有假造会计凭证行为│ │×│ │×│ │×│ │×│ │ │ │
│ │的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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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有假造会计帐簿行为│ │×│ │×│ │×│ │×│ │ │ │
│ │的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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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有假造会计报表行为│ │×│ │×│ │×│ │×│ │ │ │
│ │的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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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有帐证(帐)不符现象│ │×│ │×│ │×│ │×│ │ │ │
│ │的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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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帐实不符现象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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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995年虚增收入数( │ │ │ │ │ │ │ │ │ │ │ │
│ │万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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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995年虚减收入数( │ │ │ │ │ │ │ │ │ │ │ │
│ │万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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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995年虚增费用数( │ │ │ │ │ │ │ │ │ │ │ │
│ │万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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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995年虚减费用数( │ │ │ │ │ │ │ │ │ │ │ │
│ │万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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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995年虚增利润数( │ │ │ │ │ │ │ │ │ │ │ │
│ │万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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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995年虚减利润数( │ │ │ │ │ │ │ │ │ │ │ │
│ │万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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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 │ │ │ │ │ │ │ │ │ │ │
│ │本金数(万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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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小金库”金额( │ │ │ │ │ │ │ │ │ │ │ │
│ │万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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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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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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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统计报表的说明
(一)此次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情况的统计报表由《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一)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式二)组成。《登记表》和《汇总表》仅为参照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在保证表式基本项目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检查整顿的具体内容设计,并按照财务隶属布署、下发。《汇总表》要与《登记表》中的有关项目相对应,以便于汇总与分析。
(二)重点检查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的内容设计和布署,重点说明单位自查与重点检查的对比情况及处理情况。同时,由各级整顿检查机构逐级汇总上报。
(三)《登记表》由各基层单位填写。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1、表头的“单位性质”栏,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四个类型,填表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填写一种类型。
2、表中“发生情况”栏根据相对应的“检查项目”栏填写,其中:第1至第12行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打“√”或“×”,是的打“√”,不是有打“×”,第13行至第19行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填写实际违纪金额(单位:万元),没有违纪金额的不填写。
3、表中“整改情况”分“已经整改”、“正在整改”、“没有整改”三种情况填写。
4、《登记表》应当由填报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报上级整顿检查机构汇总。
(四)《汇总表》由各级整顿检查机构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登记表》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附报汇总情况的书面说明。《汇总表》的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1、《汇总表》表头的“汇总单位总数”,是指填报《登记表》的单位户数汇总数(单位:个)。
2、《汇总表》的汇总内容包括“发生情况”和“整改情况”两类。
3、“发生情况”根据单位性质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四种类型,分别对“违纪单位户数”和“违纪金额”进行汇总。其中:“违纪单位户数”是《登记表》中“发生情况”栏打“√”或填写违纪金额的单位的汇总数,根据《登记表》“发生情况”栏的填报情况汇总填写(单位:个);“违纪金额(第12行至第19行)”根据《登记表》中“发生情况”栏第12行至第19行的违纪金额数汇总填写(单位:万元)。
4、“整改情况”栏根据《登记表》“整改情况”栏中分别填报“已经整改”
、“正在整改”、“没有整改”的具体户数汇总填写(单位:个)。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要将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汇总情况,连同整顿工作总结于年底前一并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