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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
文号: 发文日期:1996-07-02 阅读次数:3824次
发文单位: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编辑:lily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多种渠道反映并经初核证实,一些地方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截留、挤占、挪用教育集资款、教育基金或其他教育经费的问题严重,少则数千元,多则上百万元。这些经费有的被用于设立“小金库”,发放奖金和实物,支付吃喝等费用;有的被用于对外投资,炒买股票,从事非法的融资活动;有的被用于购买住房和小汽车,添置办公用品,核销会议费,等等。其结果不仅造成了程度不同的经济损失,而且为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滋长蔓延提供了温床,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阻碍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中央有关领导和国家教委领导对这些问题极为重视,要求切实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把来之不易的有限经费真正管好用好。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教育经费加强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的认识,首先自觉地把所掌管的预算内外的各项教育经费切实管好用好,杜绝截留、挤占或挪用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监督下属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管好用好教育经费,防止和制止资金的流失和浪费。对其他政府部门截留、挤占或挪用教育经费的行为,应严肃地提出意见,帮助纠正,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请予责令纠正或安排审计。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教委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预算内外各项经费的审计监督。要主动提请当地国家审计机关并授权本部门内审机构,对本部门及其各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审计的重点应是掌管人、财、物的处室和单位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对下属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也要安排本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或开展审计调查,有的可结合教育督导和“普九”检查验收进行。对审计和审计调查中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问题和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应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者的责任;问题严重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三、派驻教育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内审机构要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强化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要积极完成当地政府、本部门领导和当地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任务;在经常性的审计工作中要突出对教育经费特别是预算外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对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认真组织审计调查。对审计和审计调查中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问题和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要如实向本部门领导、当地政府或上级审计机构反映,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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