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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银复[1996]41号 发文日期:1996-01-21 阅读次数:4130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Linda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机构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保发[1996]2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内容,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报告》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落实。

二、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中(银发[1995]301号)关于“实行股权上收,人员收编,作为寿险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要求,做好17家地方人寿保险公司债权债务的核实归并以及归编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关于资本金问题。请你公司尽快向财政部申报,抓紧提出解决方案,并报我行核准。

四、关于新旧体制衔接问题。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改革完成之前,你公司仍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三家专业子公司的总公司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名义履行职能,指导系统工作,待系统改革和三家专业子公司注册后,再按新体制运行。

  请你公司将机构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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