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取消项目名称 |
后续管理和工作衔接 |
1 |
公司发行股票前接受辅导情况备案 |
辅导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登记。辅导期自辅导机构登记之日开始计算,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监管报告之日结束。 |
2 |
股票发行方式审批 |
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相关规则,允许发行人在规定的发行方式中选择,作为发行申请材料的文件之一报送中国证监会。 |
3 |
B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 |
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包括A股、B股在内的结算银行资格标准。 |
4 |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决议备案 |
证券交易所事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
5 |
证券交易所接纳或开除会员备案 |
证券交易所事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
6 |
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批准 |
不再每设专用席位都要求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交易所新设专用席位类别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7 |
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数量批准 |
取消。 |
8 |
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任免备案 |
通过建立“人事信息系统”,要求证券交易所每季度报送一次有关人员信息。 |
9 |
证券交易所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任免批准 |
通过建立“人事信息系统”,要求证券交易所每季度报送一次有关人员信息。 |
10 |
证券交易所制定、修订须报批之外的制度性文件备案 |
证券交易所事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
11 |
证券交易所更换交易、结算和通讯系统的主要设备备案 |
证券交易所事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
12 |
证券交易所召开所外有关方面参加的非例行重要会议备案 |
取消。 |
13 |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核准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的存管银行的义务与责任继续有效,证监会对存管银行的监管和处罚的要求继续有效。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条件的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应同时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向中国银监会出具相关意见。 |
14 |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帐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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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在设立自营帐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自营证券帐户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15 |
境内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设立的证券类机构撤销审批 |
证券公司撤销其在境外设立的证券类机构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销证明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16 |
证券经营机构主承销业务资格核准 |
今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证券公司主承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凡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的,均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开展主承销业务。 |
17 |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撤销核准 |
外国证券类机构撤销驻华代表处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销证明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18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 |
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备案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
19 |
境外上市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审批 |
境外上市公司完成购回股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
20 |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审核 |
基金管理公司在作出董事任免决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对于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
21 |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任免备案 |
基金管理公司在作出基金经理任免决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对于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
22 |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分公司或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备案 |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事后十五日内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分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增加上述报告事项的检查内容,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
23 |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备案 |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事后十五日内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办事处所在地派出机构。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增加上述报告事项的检查内容,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
24 |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境内办事处及变更办事处重要事项备案 |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事后十五日内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办事处所在地派出机构。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增加上述报告事项的检查内容,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
25 |
对基金管理人因开放式基金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申请暂停申购、赎回的审批 |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26 |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审批 |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在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27 |
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备案 |
通过建立“人事信息系统”,要求期货交易所每季度报送一次有关人员信息。 |
28 |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备案 |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的,在期货交易所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
29 |
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全部文件备案 |
期货交易所自会员大会结束后十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
30 |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备案 |
期货交易所自理事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
31 |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 |
中国证监会不再批设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 |
32 |
期货经纪公司修改章程备案 |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
33 |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持股比例在10%以下(不含10%)且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备案 |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
34 |
期货经纪公司广告宣传材料备案 |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
35 |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免试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审批 |
取消。 |
36 |
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交易所、经纪机构核准 |
持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中国证监会公示的境外期货交易所,选择公示的交易所的清算会员或清算所的会员作为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37 |
境外期货业务套期保值品种、计划、业务人员、代理合同及有关变更事宜备案 |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
38 |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核准 |
按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有关规定办理。 |
39 |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次数、大纲、报考条件核准 |
改为事后报告,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改正。 |
40 |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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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和合并、分立审批 |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后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
42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年报追踪其境外审计机构的执业情况。 |